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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甘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行政建制。

第三条 中共甘谷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退役军人局,接受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退役军人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甘谷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退役军人局,接受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方面重点问题的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退役军人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接受县双拥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指导并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信息、保密、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文电起草、新闻宣传、应急事务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退休干部、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建设项目申报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各类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二)双拥权益股。联系驻县军警部队,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负责制定全县双拥工作有关政策,检查、督促拥军优属政策的落实和双拥工作任务的完成,组织开展宣传慰问活动,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收集双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工作。

(三)就业安置股。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全县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和计划,组织实施省市下达我县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和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四)优抚褒扬股。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伤残评定工作,指导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烈士评定审核上报和备案事项,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他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第七条 县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甘谷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二楼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谢彩琴 局长(主持工作)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王小军

联系方式:0938-562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