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确保县域天蓝地绿水清、实现宜居宜业宜游,根据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我乡禁止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事宜告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四烧”行为的重大危害。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特别是尚未干透的秸秆,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焚烧产生的高温,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还会引发重大火灾。
二、认真落实禁烧工作的主体责任。各村委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禁烧工作要宣传到位、防控到位,巡查到位,建立禁烧责任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做到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有烟必查、有灰必罚,严厉杜绝“四烧”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追究“四烧”行为的法律责任。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发生“四烧”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四烧”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秸秆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各村委要合理划定秸秆集中堆放地点,充分利用农作物户用晾晒场,引导群众妥善整齐堆放秸秆。鼓励单位、企业和群众积极推广秸秆青贮、直接返田、秸秆养畜、秸秆栽培食用菌等综合利用技术,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鼓励对“四烧”行为的举报。禁烧期间,实行“四烧”行为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四烧”行为时,可向乡政府(电话:0938-5831001)进行举报,也可向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举报。
六、乡政府对于“四烧”的处罚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今年秋冬季将加大对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秸秆和建筑垃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由乡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单位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玉米皮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的原则,对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村委和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要学法守法,按照“谁种植谁负责”的原则,带头管好自家的田块地埂,争做秸秆禁烧的模范,秸秆还田的先锋,综合利用的标兵。广大群众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四烧”行为,大力倡导秸秆禁烧,切实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为建设美丽生态乡村而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白家湾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