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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谷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索引号:20230328-172710-420 时间:2023-03-08 来源:甘谷县水务局   
 

关于《甘谷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 、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5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颁布施行。按照省上要求,2017年12月21日,甘谷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甘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本次修订,我局对《甘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重新修定。

  2022年11月9日至12月9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公开征求了修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社会各界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订。12月20日,县水务局组织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对该办法进行了论证,并于2023年1月5日上报县政法委通过了风险评估后,提交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报告。

  二、修订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分析我县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以及我县农村供水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征求意见的原则应修尽修。

  以解决现实突出问题、将成熟的实践经验固定为导向,使《办法》能够促进农村供水管理工作,适应乡村振兴和水利改革发展大局,保障农村群众更好地享有供水服务保障。

  三、修订内容

  《甘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总共40条,有效期为5年,于2022年12月20日到期。修订后,共包含42条,修订内容如下:

  1.将《甘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更名

  为《甘谷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新增关于供水活动中投融资、水费收缴等相关原则,

  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第二条)

  3.新增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发挥作用。

  提升农村供水“最后一米”供水服务保障水平。(第四条)

  4.加强节水的管理原则,明确个人和单位的节水义务。

  加强村民节约用水、安全用水、有偿用水的意识。(第八、九条)

  5.新增农村供水设施保护条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水质以及破坏、损坏和影响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第十、十一条)

  6.新增教育宣传条款。从源头化解基层矛盾,提高维护工作效率,保障供水安全。(第七条)

  7.根据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提出了规划编制符合逻辑要求的系统性方案和制度性要求,新增“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利用、促进节约的原则”。(第十二条)

  8.统筹考虑我县水资源结构实际情况,新增了“鼓励对非常规水收集、开发和利用”等内容。(第十三条)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依法进行报批,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九条)

  10.加强水质检测费用来源。水质检测所需费用主要通过相关工程供水水费收入和社会服务收费等解决,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支持。(第二十二条)

  11.确定供水工程设施管理职责。删除了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规定,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总体原则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第二十三条)

  12.新增了供水单位临时停止供水通知义务。要求供水单位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五))

  13.明确了应急供水预案制定、启动条件等内容,删除了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等表述。(第三十二条,旧《办法》第二十九条)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新增了供用水设施服务保障、风险防范机制、供用水智能化保障等内容。(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15.根据上位法调整相关法律责任,并新增兜底条款,加强对相关违法活动的打击。(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16.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对相关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对相关条款内容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第五、十二、二十条等)

        政策文件原链接:http://www.gangu.gov.cn/xxgk/index/index/detail.html?id=3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