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甘谷县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社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索引号:1669366679952028 时间:2022-04-13 来源: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破解城区道路车辆乱停乱放难题,持续改善城区静态交通秩序,根据《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专项整治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甘纪办发〔2022〕9号)和《天水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意见》(天发改收费〔201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甘谷县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社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经甘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甘谷县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社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施方案》(谷政办发〔202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经营者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相关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县城区机动车保有量急速增长,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供需矛盾日趋严重,停车难、管理乱、收费乱的现象不同程度显现。县政府希望通过建设改造扩容、合理定价收费、统一集中管理的措施,提高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周转利用率,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机动车与停车位的供求关系,有效缓解我县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问题,提升城市停车服务能力,规范公共停车场收费行为,切实解决城区主干道两侧“僵尸车”长期占道和“停车难”等问题,特制定了本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

  甘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在《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多次邀请了相关部门、社会停车场经营者何部分群众进行座谈,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2022年4月,县执法局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县执法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实施方案(草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监管任务。《实施方案》规定,在2022年12月底前分阶段完成摸底整合、统筹建设和依法管理三个主要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摸底整合(3月下旬至4月底):由相关责任部门和配合单位完成对城区拟保留的临时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用地上建设的停车场进行摸底登记;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重新进行施划、编号;对已建公共停车场的权属和经营权问题进行清理;对拟建公共停车场用地选址、地块划转、资产移交等工作协调对接、制定方案等工作。

  第二阶段统筹建设(10月底前):由县执法局、县运管局和大像山镇负责制定其职能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依法管理(12月底前):按照实施进度和建设完工的先后次序,分别由筹建责任部门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对所有已建新建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年收益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进行拍卖(拍卖价不低于评估价),对公共停车场经营权依法依规进行委托。拍卖协议和委托协议生效后,由筹建责任部门主导即时开展收费管理。

  (二)明确了收费管理标准。

  1.收费方式: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用地上的停车场均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收费,采取阶梯式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具体收费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停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按照公告的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2.收费范围:《实施方案》明确了对渭阳路、富强路、西环路和滨河路等各路段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对南滨河路、新城北路、康庄西路、像山西路等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用地上已建的和新建的27处停车场实行收费管理。

  3.收费标准。《实施方案》规定,道路临时泊位实行阶梯式计时收费,收费管理时段为8:00—22:00;公共用地上社会停车场采取白天、夜间分时段收费标准;对军用车辆、公务用车及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市政执法、环卫作业、应急抢险的车辆实行停车免费。

  (三)明确了资金管理标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拍卖收入和公共用地上停车场经营收入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协议生效后拍卖收入和经营权委托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由县财政按规定管理。

  (四)明确了常态化监管运行标准。县执法局、县运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别按照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城区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市场监管局加大物价执法力度,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引导车辆规范停放,推进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常态化。



  甘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www.gangu.gov.cn/xxgk/index/index/detail.html?id=2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