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姚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姚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改善姚庄片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该片区城市基础设施。
二、征收范围
南至北滨河路,北至姚家东路西支巷、姚庄东路、谢家路,西至新城路、新恒达花园,东至冀城北路(具体以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的主体、实施单位及配合单位
(一)征收主体:甘谷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甘谷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三)委托实施单位:新兴镇人民政府
(四)配合单位:甘谷县自然资源局、甘谷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至30天结束。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甘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angu.gov.cn)。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它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抢修乱建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甘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特此公告
甘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甘谷县姚庄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甘谷县北滨河路姚庄片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67号)、《甘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谷政发〔2015〕134号)等法律法规,按照甘谷县县城总体规划,结合被征收区域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补偿的原则。
(三)坚持按期签约拆除,予以奖励的原则。
(四)在本方案公布的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
二、征收的主体、实施单位及配合单位
(一)征收主体:甘谷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甘谷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三)委托实施单位:新兴镇人民政府
(四)配合单位:甘谷县自然资源局、甘谷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南至北滨河路,北至姚家东路西支巷、姚庄东路、谢家路,西至新城路、新恒达花园,东至冀城北路(具体以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范围
被征收的合法建筑物、附属物及构筑物。
(三)征收签约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天结束。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与户籍的认定
坚持“有证认证、无证依法认定”的合法性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1.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认定依据。
2.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征收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薄载明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差异较大的,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的人口与户籍的认定
以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载明户籍人口信息或入户时现有人口数为准。
五、征收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调查结果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补偿方式与标准
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宅基地无证的以0.25亩为标准,为避免被征收人因抢修乱建造成经济损失及资源浪费,对宅基地内未修建部分予以1000元/㎡节约资源奖,予以货币补偿,不再置换安置面积;
宅基地超过0.25亩的部分,按450元/㎡(谷政发〔2012〕58号)予以货币补偿,不再置换安置面积。
(一)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在安置房源中选择1套安置房,最多不超过两套。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以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价结算;超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30㎡(含30㎡)内的部分以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价结算;超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30㎡以上的部分以公布的安置房源表中的市场价格结算。
计算方式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房屋评估补偿总价+被征收户的补助和奖励】÷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价。
被征收房屋是指有门有窗,主体承重完整且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其余一律按附属物对待。
安置房源基本情况
1.期房
户型结构和面积:A1三室两厅两卫134.00㎡;A2三室两厅一卫126.00㎡;B1三室两厅一卫120.00㎡;B2三室两厅一卫116.00㎡(面积最终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2.安置房标准
水泥毛坯地面,墙壁刮白、罩面,室内预留插座、网线接口、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铝合金断桥隔热窗、水、电、暖(天然气供暖)、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
3.安置房均价:4170元/㎡(楼层差价以公布的安置房源表为准)。
(三)其他补偿和标准
其他补偿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地面附着物及拆移物拆移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搬迁费
搬迁费﹦被征收建筑物面积×2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补偿;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的一次性支付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0元/人/月,户籍人口少于 5人均按5人计算,补助总额不超于45000元。被征收人选择回购房源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0元/人/月,户籍人口少于 5人均按5人计算,补助总额不超于20000元。
因征收部门的原因未能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按月依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3.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征收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 地面附着物及拆移物拆移费补偿
参照《甘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城区规划区各类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市场指导价格的通知》(谷发改发〔2020〕27号)予以补偿。
5.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依据《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予以补偿。
八、被征收户的补助和奖励
(一) 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予以20000元/户的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3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予以1000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31日后签约的不再予以奖励。
九 、特殊人群临时安置费的优惠政策
(一)受益人群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对象、失独家庭、建档困难家庭及特困家庭。
(二)享受临时安置优惠政策的依据、标准
1.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
2.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困难家庭、特困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
3.持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证和失独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十、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甘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甘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被执行人(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予以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十一 、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以房屋征收部门航拍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影像资料为主要认定依据,被征收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抢修乱建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户籍迁移、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义务教育阶段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置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四)本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统一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分区域分步实施,划分三个区域。第一区域:姚庄渭河大桥北桥头以西;第二区域:新城北路以东,迎宾路以西;第三区域:迎宾路以东,冀城路以西。签约时间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计算顺延。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本方案仅适用甘谷县姚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甘谷县人民政府授权甘谷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