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政发〔2020〕6号
甘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谷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土壤发〔2019〕13 号)文件精神,甘谷县依法依规对禁养区 7 大类 21 项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根据排摸情况对《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谷政发〔2017〕6 号)进行了调整划定,制定了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环境保护 和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畜牧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使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分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 建立与现代化畜禽养殖业相适应的发展体系。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 国务院印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甘谷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天政发〔2017〕21号)
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
11.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土壤发〔2019〕13 号)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5.突出重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四、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 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甘谷县现有集中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6 处,其中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1 处,乡镇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5 处。
甘谷县已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统计表
| 类别 | 名称 | 类型 | 保护区面积(km2) | |||
| 一级 | 二级 | 准保护区 | 总面积 | |||
| 城区 | 甘谷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1.88 | 9.72 | 0.75 | 12.35 |
| 乡镇 | 磐安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0.42 | 2.23 | 2.65 | |
| 西北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 河流型 | 0.36 | 1.16 | 1.52 | ||
| 崖湾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 河流型 | 1.19 | 3.13 | 4.32 | ||
| 东北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 河流型 | 2.42 | 4.48 | 6.90 | ||
| 六峰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 河流型 | 0.93 | 2.09 | 3.02 | ||
| 汇总 | 7.20 | 22.81 | 0.75 | 30.76 | ||
| 重叠水源地 | 剔除重叠区后面积 | 禁养区面积 |
| 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与新兴镇崖湾农村水源地重叠 | 12.04 | 12.04 |
| 六峰镇农村水源地与东北部农村水源地重叠 | 7.53 | 7.53 |
| 磐安镇农村水源地与西北部农村水源地重叠 | 3.25 | 3.25 |
| 汇总 | 22.82 | 22.82 |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
甘谷县所辖的 15 个乡镇:大像山镇、新兴镇、磐安镇、六峰镇、安远镇、金山镇、礼辛镇、八里湾镇、大石镇、大庄镇、西坪镇、古坡镇、武家河镇、谢家湾乡、白家湾乡。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包含在城镇建成区内,我县划入禁养区的城镇建成区总面积为6.996平方公里,具体如下:
城镇等级结构规划一览表
| 等级 | 等级名称 | 个数 | 名称 | 建成区面积 | 禁养区面积 |
| Ⅰ | 中心城镇 | 3 | 县城(大像山镇、新兴镇、六峰镇) | 4.69 | 4.69 |
| Ⅱ | 重点镇 | 4 | 磐安镇、安远镇、金山镇、礼辛镇 | 2.306 | 2.306 |
| Ⅲ | 一般乡镇 | 8 | 八里湾镇、大石镇、大庄镇、西坪镇、古坡镇、武家河镇、谢家湾乡、白家湾乡 | ||
| 汇总 | 6.996 | 6.996 | |||
五、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2.在可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可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集镇规划与发展,已处于禁养区的,应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4.县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畜牧兽医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可养区的划定是保护和改善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政府要全面详查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治污设施建设、农田配套面积、粪污综合利用等状况,精心编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禁养、可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要关闭、整治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名单,细化关闭、转产、搬迁、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措施,积极主动与生态环境和畜牧兽医部门衔接,循序渐进推进工作的落实。生态环境和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乡镇按期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停、转产或搬迁,指导督促禁养区以外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配套设施。
2.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3.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及时依法查处。
4.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各乡镇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畜牧兽医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1.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按照《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发〔2007〕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本方案由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甘谷分局、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5.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