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8〕74号)、《省审改办关于印发< 甘肃省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19〕26号)要求,经2019年7月29日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政府部门第十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3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4项,调整实施机关行政许可项目5项);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2项(其中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调整实施机关行政确认事项1项),现予以公布。
以上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社会主体办事。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一窗办一网办马上办简化办”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抓紧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2.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2项)
甘谷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 |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登记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升级改造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完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相关功能。积极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的抽查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消审批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二是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三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五是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六是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 |
| 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取消审批后,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二是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四是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 省宗教事务局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市州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2 | 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3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 |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实施机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调整为“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 4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县地震管理部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 3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市、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本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
| 4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审批 | 县级以上地震管理部门 | 省级地震管理部门 | 更名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
| 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设施项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附件2:
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2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备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公示,加强监管。二是积极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的抽查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 |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