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甘肃省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30424-194810-994 时间:2018-05-30 来源: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谷工商处字(2018)第003号
行政
处罚
当事
人基
本情
个人 姓名(名称) 李科强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存留,一份承办机构存留
 
                          


甘肃省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谷工商处字(2018)第003 号 

    当事人:李科强;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年*月*日;文化程度:初中;住址:***;身份证号:***。
    经查证:当事人李科强在未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16初开始,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泰来液化气站斜对面从事饮料的销售活动。截止2018年4月,从天水冰峰总代理处购进冰峰376箱(每箱24瓶),每箱进价25元,总货款9400元。购进冰峰酸梅汤30箱(每箱24瓶),每箱进价28元,总货款840元。从兰州西固万合商品有限公司购进万合胡萝卜果味饮料300箱(每箱20瓶)。每箱进价21元,总货款6300元。总货款合计16540元。经经检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共违法经营25天,自经营以来尚未销售,未取得违法收入。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有经营的冰峰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两份、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兰州万合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为正规商品。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其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其经营情况、对其违法经营事实的确认和愿意接受处罚的态度。  
    2018年5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谷工商听字[2018]03 号《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辨的意见和听证要求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第十三条 “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有危害性,但认识明确、态度端正、配合积极、有悔改表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以上罚款,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谷县支行
    帐    号:6200163040105046881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甘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证  号:甘执法证字证字第E05050045号。
    执法人员:罗少春(执法证号  25050500014)
    执法人员:李文军(执法证号  25050500066)
 

    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