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甘谷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2023年1月16日)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天水市市委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一) 贯彻实施市场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负责制订全县城乡市场建设发展规划、论证和审批。
(三) 受理、论证、审核市场开发建设的申请。
(四) 负责管理交易安全,制定防火、防盗等制度,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五) 宏观指导、管理全县城乡市场的开发建设。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城乡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乡市场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
甘谷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成立于1996年(谷机编〔1996〕011号),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于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工商部门上划省管后,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天政发〔2000〕78号”文件精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2日下发“谷机编发〔2000〕10号”文件,批准甘谷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政府直接管理。2006年9月,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市建中心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010年机构改革(县委发【2010】26号文件)调整为县住建局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正科级事业单位。单位参照公务员编制18人,其中,正科级领导1人,副科级领导2人,科办员15人;目前,共有职工21人,其中正式在职职工17人(其中:正科级领导1人,副科级领导2人,科办员12人,工人2人),退休4人,下设办公室、管理督查股、规划建设股。
三、部门预算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一)全年收入
2023年收入预算286.31万元,比2022年262.68万元增加23.63万元,增加9%。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86.31万元,比2022年262.68万元增加23.63万元,增加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各项费用的增加;结转结余资金0万元,比2022年0万元持平。
(二)全年支出
2023年支出预算预算286.31万元,比2022年262.68万元增加23.63万元,增加9%。
1、基本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6.31万元,按经济科目分类:工资福利支出162.48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123.83万元,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劳务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项目支出
(1)项目支出增减情况
2023年本单位无项目支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计划0万元持平。
(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2023年支出总数286.31万元,主要包括:城乡社区支出286.31万元。
本年我部门预算总支出286.31万元,其中:2023年财政预算安排一般预算支出286.3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安排支出0万元,其他收入安排支出0万元。
2023年年初预算分功能科目来看,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286.31万元。
(四)非税收入
2023年本部门计划征收130.00万元。其中: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计划征收130.00万元。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23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一)三公经费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与2022年预算0万元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减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0万元。
(二)培训费
培训费0万元,与2022年预算持平。
(三)会议费
会议费0万元,与2022年预算持平。
(四)机关运行费
机关运行费3.4万元,与2022年预算3.4万元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我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为1199.99万元。其中:办公用房220平方米,原值18.96万元;业务用房11451.15平方米,原值753.85万元;其他设施及通用设施设备等资产原值427.18万元。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三)部门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预算中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确定中期绩效评价试点项目0个,为0项目。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预算单位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政府性基金:指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