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甘谷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索引号:ggxrmzf/2025-00177 时间:2020-07-21 来源:   
 
甘谷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谷县委、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9〕2号)和《甘谷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甘谷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等机构调整的通知》(谷改办发〔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谷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甘谷县民政局。
    第三条 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实施方案,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会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强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三)具体指导、督促乡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四)指导全县敬老院建设工作。
    (五)指导乡镇及时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六)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民政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低保股。贯彻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承担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实施方案;会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强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指导、督促乡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
    (二)救助股。编制全县敬老院建设规划,指导全县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及时做好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县低保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设主任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


    负责人:谢非
    办公地址: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关南巷1号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38-562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