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自然资源规划事务服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谷县委、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9〕2号)和《甘谷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甘谷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等机构调整的通知》(谷改办〔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谷县自然资源规划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规划事务服务中心)为正科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加挂甘谷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牌子,隶属甘谷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事务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设项目在用地和规划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为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测绘、测绘地理信息等提供综合服务工作。
(二)协助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并提出规划设计意见。
(三)协调、指导乡镇编制镇(乡)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四)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秩序规范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相关工作。
(五)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实施工作。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事务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保密、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务宣传、信息化建设、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中心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服务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承担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综合服务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工作。拟定年度城市规划用地实施计划。参与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设定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服务工作。指导乡镇、村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技术审查。负责城市各类控件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土地征收储备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研究拟定土地统一征收具体办法和方案,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城镇存量土地进行收购,并对县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及无主土地(即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土地管理;负责开发土地、招商引资、投入市场的前期服务工作;筹措、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实施全县储备土地及各类单宗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收工作及征收相关工作;调查和测算征地区域土地面积、人均耕地数量及各类土地年产值等有关数据;协调处理统一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负责县级统一征地经费使用,指导统一征地拆迁经费的落实兑现;调查被征地富余劳动力数量及状况,协助乡(镇)、村妥善做好被征地单位人员安置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事务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甘谷县冀城中路18号
办公时段: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38-5621411
负责人姓名:杨晓春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