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谷县委办公室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深化市场监管等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字〔2019〕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与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隶属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并以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在全县统一行使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农业日常执法检查和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查处工作。
(三)负责全县兽药、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质量、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和绿色食品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县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乳产品质量安全、病原微生物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县农业生态环保、植物检疫、野生植物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宅基地、农民负担监督、农村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机监理、农机维修、农机驾驶培训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七)负责受理全县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依法查处。
(八)负责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运行、数据管理和建设工作。
(九)承接并查处上级部门交办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农案件。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以及上级农业市场执法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执法任务。
第四条 县农业综合执法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组。负责执法队日常事务和党的建设;承担公文管理、综合性材料起草、会议组织、政务公开、考勤考核、资产管理、安全保密、议案提案办理、档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各类涉农法律法规,协调执法活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报备工作;负责执法证件办理和换证工作;负责执法装备的管理、调配、维护等工作;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技术维护、传输保障。
(二)执法一组。负责全县兽药、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质量、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和绿色食品等生产经营领域及农机监理、农机维修、农机驾驶培训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三)执法二组。负责全县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乳产品质量安全、病原微生物、农业生态环保、植物检疫、野生植物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宅基地、农民负担监督、农村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综合执法队编制30名。设队长1名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副队长2名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关村车场街东6号
办公时段: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38-5582996
负责人姓名:张 锐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