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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索引号:20230424-145128-419 时间:2020-07-20 来源:甘谷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甘谷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谷县委、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9〕2号)和《甘谷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甘谷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等机构调整的通知》(谷改办发〔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谷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正科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甘谷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政府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房屋征收计划、拟定补偿方案。
    (二)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对进入全县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负责对县域内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委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做好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资金管理、安置房的回购、调配及剩余安置房的处置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拆除房屋产权注销和安置房的登记工作。
    (六)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涉及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七)负责对涉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的权属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共同认定;配合相关部门管控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
    (八)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各类数据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九)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信访维稳、纠纷调解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政务督查督办、总结计划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和信息、调研工作;负责新闻宣传、网络舆情监管、精神文明建设、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经费的预决算工作和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专项资金往来及其它日常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工作;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资金兑付、收缴及结算,并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配合县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单位房屋征收资金进行财经纪律检查及财务审计;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和单位财务、固定资产核查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股。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和搬迁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研究和起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负责指导房屋征收实施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和搬迁项目安置补偿资料、房屋、土地相关权属证明收集、归档备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对已征收房屋拆除工作进行跟踪服务;负责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负责对依法选用房屋征收实施和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和评估活动进行跟踪服务;负责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复议的应诉处置等有关工作;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涉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的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共同认定,协助相关部门管控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用行为。
    (四)安置股(调解中心)。负责编制全县房屋征收项目安置计划,对全县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进行统筹、调配;负责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总量的测算工作,对房屋征收和搬迁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出具分析报告;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回迁安置工作,协调办理相关产权注销、登记工作;负责确定安置房屋平均安置价格的评估、测算工作及楼层安置价格,对安置房屋建档和分配情况进行统计;负责对房屋的市场租金情况进行调查;协助财务股与项目投资人结算使用安置房的房款和使用临时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费;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信访维稳、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负责人:李平祥
    办公地址:大像山镇北关街53号
    办公时间
早上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8-562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