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谷县委办公室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深化市场监管等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字〔2019〕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谷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执法队)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隶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并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在全县统一行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务、商务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以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盐质量违法行为。
(四)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
(五)负责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纤维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虚假宣传、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七)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广告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查处酒类商品流通、煤炭销售、成品油、典当、租赁等商务领域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查处群众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食盐、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侵权假冒、价格监督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申诉、投诉及举报案件。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上级市场监管执法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执法任务。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执法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组。承担党务、政务等队内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机要、政务信息报送、保密、信访函询接待、执法车辆保障等工作;负责档案、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单位会议决议事项的督办和结果反馈等工作;负责法制教育宣传、案件统计报表、信息化、执法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案件管理、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案件初审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工作。
(二)执法一至四组。负责全县范围内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务、商务等市场监管领域的日常执法工作,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酒类商品、食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价格收费、不正当竞争、直销传销、虚假宣传、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广告、网络交易、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纤维、特种设备、制售假冒伪劣、无证生产经营、煤炭销售、成品油、典当、租赁等领域违法案件;负责全县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工作;负责执法数据报送和录入等工作;承办上级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执法队编制20名。设队长1名,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队长2名,由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甘谷县大像山镇冀城南路
办公时段: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38-5623196
负责人姓名:何平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