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婚嫁、丧葬等事宜,在餐饮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举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提前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报告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填写相关登记表,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承办者应主动到镇(乡、街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每年组织食品加工制作和服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在承办前与举办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并向村委会(社区)报告相关信息。
举办者应提前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报告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3)。喜事集体聚餐举办一周前报告,白事集体聚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举办者应选择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承办者,并查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与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参考式样)》(附件5),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会同承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村委会(社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并采纳监督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会同村委会(社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请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指导。
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污染源,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等要合理分区。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配备足够的加工、贮存、消毒等设施设备,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原料应从证照齐全的企业或市场采购,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
如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和承办者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及应急处置,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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