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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政策解读

索引号:ggxmzj/2025-00040 时间:2025-09-05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王玲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一)认定标准

孤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强调: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证明材料

孤儿需提供的材料:

1.儿童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现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

3.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

4.超过18周岁孤儿在校就读证明。(录取通知书、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5.孤儿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事实无人扶养儿童需提供的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当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失联的,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两个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当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

9.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11.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集中供养监护协议书。

(三)办理流程

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实和调查,由申请人填写《甘肃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申请承诺+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开展资格认定工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证明事项,无特殊情况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填写《甘肃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关证明由核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等方式来获取。二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甘肃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属于失联情形的同时填写《甘肃省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及发放方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散居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08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470元,并随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拨付至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账户。这里要重点说明的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事实无人抚养政策的儿童不能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能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哪一类儿童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助学金的发放?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民办发(2019)24号及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甘民发2023133号文件精神,对已被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纳入“福彩圆梦”助学工程,按照每季度2500元的标准,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每年9月份,享受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四、哪一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终止发放生活费

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县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3.已经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4.被依法收养的;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6个月的;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8.出现符合终止保障其他情形的。

五、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一)留守儿童定义与现状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前,我县留守儿童数量较多,通过近一个月的全面摸底,共排摸出留守儿童904人,面临着情感缺失、教育监护不力、生活安全等问题。因此,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对于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法规解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教育、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及群团组织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强化家庭监护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三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关爱服务措施

一是建立信息台账。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摸底排查,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加强生活关爱。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指导留守儿童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调解决留守儿童生活困难,组织志愿者开展定期探访、生活照顾等服务。三是强化教育保障。教育部门要落实留守儿童控辍保学责任,确保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四是保障安全健康。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疾病预防和营养指导。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保障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六、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的重要性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收养登记的重要性。收养登记不仅是一项法律程序,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它关系到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收养家庭的幸福稳定,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收养登记,我们可以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收养登记机构会对收养家庭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收养家庭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能力和条件。

(二)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还对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我们还应当熟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例如,《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等。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我们开展收养登记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那么,什么样的公民符合收养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收养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必须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必须在40周岁以上,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收养的除外)

*如何理解有抚养和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包括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收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如何理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疾病的种类: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智力残疾、重大疾病。如果患有以上这些种类疾病的,他就不符合收养条件。

*如何理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吸毒、赌博、嫖娼、虐待、性侵害、暴力伤害、参加邪教组织等

*哪些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5.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

6.继子女收养

注意:第1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还有第3条: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什么儿童可以被认定为被收养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被收养人的年龄有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定为未成年人(十八岁以下),大大的提高了被收养人的范围。

(三)收养的类型及所需提供的资料

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送养人提供证件:

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办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院证明、收养协议、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户口簿、捡拾报案证明、生父母死亡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提供证件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子女证明、婚姻状况及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送养人提供证件

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办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弃婴入院证明、收养协议、被收养人户口簿、捡拾报案证明、生父母死亡证明、身体检查证明

收养人提供证件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子女证明、婚姻状况及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继子女

送养人提供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送养书面意见、被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提供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

4.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送养人提供证件被收养人捡拾报案证明、寻亲公告、身体检查证明

收养人提供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子女证明、婚姻状况及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子女

送养人提供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承担监护责任证明、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提供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子女证明、婚姻状况及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因病、因残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被收养人户口簿,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出生证。

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情况证明,婚姻状况及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房产证明(本人购房合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常规体检及无传染疾病和精神类疾病检查),银行征信度(无征信不良记录),银行存款凭证、收养协议、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7.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送养人提供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正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提供证件:个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情况证明,婚姻状况及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未患有传染疾病的证明,银行征信情况,房产证明,存款凭证、收养协议、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这7种类型中,以及我们在办理过程中接触最频繁的只有最后两种类型:一种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另一种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送养的;所以我们对这两种类型重点说明了以一下: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指收养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四)收养评估

为了进一步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依法保障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制定了《甘肃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甘民发〔2022〕155号。

1)收养评估的形式

《民法典》规定,收养评估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办法》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2)收养评估的内容

根据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提交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能够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的书面承诺。

2.年龄:收养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按照我国当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其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人至成年。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道德品行:收养申请人应具有良好道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受教育程度:收养申请人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教育,具备抚育儿童的基本常识和教育能力。

5.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年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经济及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7.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得到亲属的明确支持。

8.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儿童成为家庭中一员。

9.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应当对被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应包括抚育开支的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儿童时,对被收养儿童的监护安排。

10.邻里关系:收养申请人与邻里关系融洽和谐。

11.社区环境:收养申请人居住社区、村周边有较为完善的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

12.融合情况:收养申请人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成长、生活、健康、教育、安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被收养人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明显排斥,对所生活的环境无明显不适等情况。

把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作为评估内容,纳入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中一并考虑,规定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

3)收养评估的流程

收养评估流程主要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报告。一是书面告知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未发现直接违反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 二是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收养评估的,由评估小组开展评估。三是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需要,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评估总分为100分,总分60分以上为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但任何一分值项打分为0分的,无论总分多少,则收养能力评估为不合格。收养评估合格的,送养人和收养申请人收到《融合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承办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并交接被收养人。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融合期内,评估人员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融合情况调查,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不能融合的,解除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终止收养评估。四是出具报告。收养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

以上就是关于收养方面的一些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