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农村低保政策解读

索引号:ggxmzj/2025-00010 时间:2025-02-25 来源:县民政局   
 

一、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工作事关农村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都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是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农村坚持属地管理、应保尽保,保主保重、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职责和要求

乡镇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困难状况评估、审核公示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农村低保审核工作的关键环节,及时受理申请,调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告知书,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动态管理中清理出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告知书告知本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指导农村低保工作,做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制定和宣传工作,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审批,及时组织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对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2023年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465元、二类对象442元、三类89元、四类62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及时受理申请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申请农村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不得推诿、刁难和不受理困难群众的申请。申请方式除了个人申请之外,还有就是我们入户走访时主动发现困难,协助申请;以及我们监测预警对象中的因病、因残、因学、失业等多部门数据反馈给我们的对象,通过核实及时协助群众提出申请;再有就是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严把调查关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成三人以上(1名包片领导、2名驻村干部或经办人员)工作组,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不计入收入的有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报销资金;各类社会救助款物;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经费;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以及政府慰问、社会捐助的其他款物等。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财产规定:一是银行存款等动产,未超过全家人口2年低保标准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消费型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四是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五是无财政供给人员信息。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有财政供给人员,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视为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将财政供给人员以外的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财产豁免: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一是家庭生活必需的非豪华、奢侈家用电器产品;二是家庭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必需的两轮摩托车、电动单车等代步工具;三是仅用于家庭生产方面、实际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和三轮车、播种机、收割机、旋耕机等微型机具;四是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等。

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或长期门诊救治,按规定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以及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个人支出的费用,以及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

入户调查后,包片驻村干部按照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大额支出、民主评议等5个指标按照40%、30%、10%、15%、5%的计分方式进行量化。对入户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归纳整理申请材料、建立档案,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入户调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当面告知不符合哪一条政策规定,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入户调查,确保应保尽保、进有标准,出有原因。

落实审核责任。对各村报送的农村低保申请材料,乡镇民政办要认真审查入户调查人是否履行签字责任,家庭成员信息是否齐全,档案资料缺失的要退回补全,填写不规范的要退回重填。对材料齐全、审查合格的申请家庭,各乡镇组织召开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代表参加的审核小组会议,确定拟保障对象家庭和保障类别,作出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县民政部门研究审批。与相关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申请农村低保的,要如实申明,乡镇政府单独登记,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及时审核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召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和村对申请人姓名、居住地、保障人数、救助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

五、精准认定对象

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确定保障对象类别,确保对象认定精准。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主要是家庭无劳动力,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导致刚性大额支出负担沉重,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农村低保二类对象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疾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慢性病或者肢体轻度残疾,基本生活困难的;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导致刚性大额支出负担较重,基本生活困难的。三类保障对象是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者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四类保障对象是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是:农村低收入(5580-8370元)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收入人口包括: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低保边缘人口;4.支出型困难人口;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6.其他低收入人口。

低保边缘人口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

近年来,在农村低保发现问题追责问责压力传导下,一些乡镇政府及其经办人员怕保障对象覆盖面大、类别确定高了要追究责任,生搬硬套政策、死扣认定条件、执行标准过严,确定类别时就低不就高,将符合一、二类条件的降低到三、四类;把应该保的没有保进来、不该退的清退了。因此,在精准认定对象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家庭成员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能因身体好、能劳动计算在劳动力人口之内。

2. 家庭成员中的精神、智力障碍患者,不能因其“身体强壮”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计算在劳动力人口之内。

3. 对有因病、因残生活不能自理成员的家庭,要充分考虑主要劳动力因要照顾病残成员,影响外出务工或从事农业生产的现实情况,不能将其完全计算在劳动力人口之内。

4. 对因病、因残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不能单独看是否有诊断、住院证明和《残疾人证》,要全面调查了解是否存在没钱治病和无能力办理证件等实际情况,主动提供帮助,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 对于低保对象中满足特困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只要符合“三无”条件,不应计算年龄是否已满60周岁,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6. 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要按照有关“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要求,不能强行要求单独办理户口,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