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一次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五保的性质,统一规范了五保对象、确定对象的程序、供养的内容、经费的来源等。2017年原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统称“特困人员”。目前,我县执行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文件主要有民政部下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甘民发〔2021〕94号)、市民政局印发的《天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办法》(天市民发〔2021〕94号)、县民政局印发的《甘谷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办法》(谷民发〔2021〕56号)。
一、制度含义及工作原则
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的保障制度。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遵循原则: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要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本实施办法所称无生活来源的情形。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605*24=14520元)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的车辆和农机具)。有购买车辆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4.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脱贫人口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7.市级以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就医自付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保障形式选择: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已经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同时符合上述三类人员保障条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明确表示放弃,自愿选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出具放弃书后,进行备案登记。
三、申请及受理
申请方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
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随时做好申请受理工作。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因不识字、因病不能写字或者行动不便无法自主申请的情形),可以委托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委托申请的,要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主动发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社区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3.监测预警。县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政府进行入户核查,对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 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书(书面或者填写制式申请均可);
2.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3. 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 对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要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受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四、审核确认
调查及初审: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评议及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政府在村(居)委会、社区协助下,可视情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进行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审核确认对象:县民政部门在对乡镇政府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确认结果公布: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部门要及时予以确认,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通过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布,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确认意见书,告知其在30日内领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未通过申请告知:对不符合条件、未审核通过的申请,县民政部门要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流浪乞讨人员供养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本地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可在户口登记地乡镇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劝返回乡后,户口登记地乡镇按程序终止救助供养,其原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根据本实施办法,依申请重新审核确认。近年来,我局经与多方协调,对7名流浪乞讨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将其纳入特困供养并在县级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
供养资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分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将救助供养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办机构,按月拨付到特困人员的账户;照料护理补贴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监护人的照料服务意愿等情况,可确定为监护人提供照料服务、使用全部或者部分照料护理补贴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监护人提供照料服务的通过金融代办机构按月拨付到监护人的账户(或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账户,由特困人员根据监护协议支付给监护人),购买服务的将补贴拨付给承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居家照料服务。
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档次。
评估指标: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评估结果:特困人员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档);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二档);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
六、监护照料
委托监护及访视: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委托其亲友、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乡镇政府要与村(居)委会、特困人员及被委托人签订监护照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乡镇政府要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乡镇干部每月、村(居)、社区干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走访探视,查看监护责任落实等情况,督促做好照料服务。
分散供养照料服务:积极推广“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四个一”服务(每月理一次头发、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七、终止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一般可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残疾类别和等级符合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以及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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