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政办发〔2023〕98号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谷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甘谷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甘谷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基层末端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消防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规范开展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整合执法职责,完善执法体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提升全县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公开规范的原则,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依据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划分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合理设定委托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越权执法现象。
(二)坚持积极稳妥、适度赋权原则。受委托执法乡镇应当具备执行委托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加强培训指导。要合理确定工作进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开展简易处罚开始,逐步开展乡镇委托执法工作。
(三)坚持精简统一、公开规范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按照高效便捷的要求,科学设计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强执法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行政执法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单位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实际,按照《甘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完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通知》要求,选配至少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协调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民警共同履行相应的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消防行政执法。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与受委托乡镇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1.对依法给予个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办案人员应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应急〔2021〕77号)中简易程序(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2.受委托乡镇所使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等所有法律文书,均为县消防救援机构当前使用的法律文书。
3.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也可以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当前收缴罚款方式,由当事人持《当场处罚决定书》到县消防救援机构采用二维码支付方式缴纳。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受委托乡镇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基层末端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要高度重视,主动做好沟通对接,积极推动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落地见效。受委托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定期组织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消防执法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五)加强联合执法。要积极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末端治理“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3.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附件1:
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行政部门 | 受委托行政部门 | 法定事项及权限 | 委托权限 |
甘谷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附件2: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主要负责人:
受委托单位:
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 委托
乡(镇)在本辖区内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以甘谷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权:
1.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2.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3.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4.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二、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四、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每月30日前将已办结的案卷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并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情况和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出错误处罚决定的,或将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两份送天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甘谷县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印发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