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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谷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ggxrmzf/2026-00285 时间:2026-05-13 来源:   
 




谷政办发〔202620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谷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甘谷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9


甘谷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有效保障粮食应急供应能力,确保县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天水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甘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 是县政府建立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小麦粉、大米、包装食用油。

第三条 储备成品粮粮权和动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大米和包装食用油(菜籽油、亚麻油和豆油)等适合市场消费需求的品种。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各司其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储备成品粮总量计划,结合城乡消费结构,科学确定成品粮分品种和储备规模,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工作实施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及应急动用所发生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采购所需资金,按照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申请储备粮贷款解决。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农业发展银行武山县支行落实储备成品粮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采购、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应急动用时,按照县政府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导承储企业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调用。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甘谷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属于我县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二)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粮油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甘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一规定、两守则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成品粮的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储备合同,取消承储资格,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确有违法清情形的,有权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不再具备储备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储备成品粮计划,按照适需优储、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降本节费的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粮计划,督促落实储备成品粮任务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按照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未经县政府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县级储备成品粮计划。

第十七条 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粉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油质量为国家三级及以上。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出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十九条 储备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储备成品粮仓垛必须悬甘谷县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仓房,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储备成品粮仓房要配备基本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作业处理。

(二)储备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县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储备成品粮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按期报送统计、财务各类报表,能够真实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出新、均衡有序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质量及市场等情况确定,同时要落实好农发行的相关信贷政策规定。除动用外,任何时点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按照核定标准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拨付,年终结算。

第二十四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上报县政府审定后据实予以拨付。

第二十五条 储备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按照储备粮数量以0. 20元/斤·年标准实行,若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调整,储备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可适时调整。储备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粮食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体系,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变化趋势,适时提出储备成品粮动用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粮油市场异常波动时,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储备成品粮。

第二十八条 储备成品粮动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应急加工和运输,同时下达动用计划,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接到储备成品粮动用指令时, 应立即组织成品粮运输车辆和人力,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动用调得动、出得快、用得上。因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指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动用结束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导承储企业按照同品种、同数量进行补库,确保储备粮成品粮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武山县支行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储备成品粮日常监管,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储备成品粮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重点检查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和管理等,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承储企业,督导承储企业建立和落实储备成品粮库存盘点、动态管理制度,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解释。原《甘谷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谷政办发〔20208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甘谷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修订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