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政发〔2026〕44号
甘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谷县地理标志产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甘谷县地理标志产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谷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甘谷县地理标志产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快壮大地理标志产业,加强地理标志运用管理,鼓励引导地理标志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切实发挥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互利共赢”原则,对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资格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提升地理标志价值内涵和产品效应,促进地理标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奖补对象
第三条 凡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申报。
第三章 奖补条件
第四条 必须是在甘谷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销售并实际使用甘谷地理标志产品及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经营主体,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和标准,并有完善的帮扶机制和真实准确的带动农户受益台账。
第五条 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安全及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奖补资金从衔接资金中列支40-60万元,具体额度以当年实际列支资金为准。
第五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 支持参加统一组织或经报备批准的省内外相关的展示展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实际发生费用20%的补贴,单次申请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县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业相关的企业,在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过程中产生的检测费用,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凭合法有效的票据,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单次申请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九条 支持县域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企业进行产品包装升级与印制。产品包装设计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使用政府主导的统一包装,且当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包装印制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支持县域内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统一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牌匾、溯源标识粘贴。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凭合法有效票据,给予实际发生额50%的补贴,单次申请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六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范围的各类经营主体,在当年5月-10月向所在乡镇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如实填写《甘谷县地理标志产业帮扶奖补项目申请表》和《甘谷县地理标志产业帮扶奖补项目受益农户花名册》,包括营业执照、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和所申报奖补项目要求的佐证资料,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审核:各乡镇对各类经营主体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拟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额度。
第十三条 公示:通过甘谷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奖补对象和额度,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奖补: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按程序进行奖补。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在奖补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相关奖补资金,并纳入奖补黑名单。
第十六条 各奖补对象的奖补资金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奖补”的原则,奖补资金支出完毕后,不再进行奖补,若资金不足时按比例缩减。
第十七条 各经营主体严格执行信息申报登记制度,及时
上报产品相关资料,并建立联农带农明细台账;各乡镇要强化政策宣传,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产业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实施本地地理标志产业的运用、促进工作,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属于为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的公共利益性措施,实施期为3年,期满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续期或终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