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甘谷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谷县税务局办税大厅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27万元。这标志着甘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正式启动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水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甘税函〔2020〕517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即: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为确保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甘谷县水务局及早安排部署,县水土保持站加快与甘谷县税务局的业务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县财政局,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