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格禁止违法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土地规划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建房,对顶风违法作案的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处、拆除一起。
三、严格控制存量建房。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严肃追究法纪责任。对拒绝改正违法占用耕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欢迎广大群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
0938—5626832(县纪委监委)
0938—5622004(县农业农村局)
0938—5621411(县自然资源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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