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甘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交通环境,推进省级文明县创建和“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的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甘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即日起将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在冀城路、康庄路、渭川路、像山路、南滨河路、北滨河路等城市主干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严禁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网状线区域内停放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统一施划的停放点停放,做到进点停放、有序停放、同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三、严禁占用人行道、巷口、平交路口或盲道停放车辆,影响街区正常交通秩序。四、严禁机关、医院、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办事人员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门前人行道或公共区域随意停放,应停放到本单位院内或相应的停放点。五、沿街单位、门店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对在责任区内违法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引导进点停放、规范停放。六、在城区背街小巷和其他公共区域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车主应自觉挪走车辆、腾让车位。对影响交通通行的车辆,将依法予以暂扣处罚、拖离,特别是通向学校的各背街小巷内,严禁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阻碍学生正常通行的,将依法予以拖离处罚。七、城区内单位、企业、个人擅自占用门前公共资源,私自设置、圈占停车泊位的,请相关行为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设置的地桩、地锁、铁链、栅栏,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八、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或停放的车辆(各类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一律依法暂扣,请广大车主尽快到辖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服务站、备案登记点办理入户手续。九、依据天水市《关于加强全市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2022年6月16日起,严禁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十、对驾驶改装摩托车、大排量摩托车在道路上扰民“炸街”,有飙车行为的摩托车驾驶人将予以重处,其行为和情节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对悬挂假牌、套牌上路行驶的车辆,一经发现按规定予以重处。十二、对学生驾驶电动车和摩托车上学的,由学校按规定年龄予以建档造册管理,佩戴头盔上路行驶,对未达到法定驾驶年龄的学生,由学校加强源头管理监督其不得驾驶车辆上路,对违反规定载2人以上的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的,由交警部门予以查扣车辆,及时曝光并通报学校。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禁止骑自行车,16周岁以下禁止骑电动自行车,18周岁以下禁止骑摩托车,骑摩托车须持D或E照。十三、对新城路南关十字至天门山丁字路口道路单侧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予以取缔,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小区巷道出口一律严禁乱停乱放。十四、本《通告》于2022年6月13日执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将依法从重处罚,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做到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共同创造有序、畅通、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十五、在整治过程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甘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9日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