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开展摩托车和电动车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从2025年6月15日起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时间
2025年6月15日至9月15日为期3个月
二、整治对象
(一)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
(二)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
(三)包含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
(四)包含在用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
三、整治范围
甘谷县范围内(国省干道、县乡道、城区所有路段)
四、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未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的;
(四)摩托车、电动车驾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五)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的;
(六)超标电动车未办理临时备案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七)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非法改装、酒驾醉驾、超速竞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九)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五、整治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5日— 6月23日)
对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请持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注册联)、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主身份证,到甘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请到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单位或企业按规定强制报废。对整治期间重点违法驾驶人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曝光。
(二)整治提升总结阶段(6月23日— 9月15日)
对未取得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和电动车未悬挂号牌、使用假牌和其他机动车号牌, 一律扣留车辆并处罚;对超标电动车未办理临时备案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查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甘谷县公安局
2025年6月15日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