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更好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支持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保障机制,助推统计改革发展,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二、加强基层统计调查力量。乡镇(街道)要配备1至2名专职统计调查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部门、企业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调查工作岗位,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正常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保证统计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人员变动需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要将统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考核评价体系;承担报表任务的重点企业统计人员更换、调动要提前向统计部门备案。加强对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指导,不断提升统计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要推动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与统计部门、统计调查部门建立共享协同机制。统计部门要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部门统计工作,健全完善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各部门间要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统计调查数据、部门行政记录互联共享。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县级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管理体制规定,在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国家调查队的指导和检查。
四、强化统计调查服务保障。要支持统计部门建设宏观经济研究智库,建立统计信息化体系,以便统计部门更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按政策保障基层调查人员待遇,落实好辅助调查员的工作报酬、调查对象的调查补贴等,加大对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各地要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为统计调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五、支持统计机构独立开展统计调查。要持续深入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支持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调查工作,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
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培训宣传力度。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统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关心、支持、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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