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8〕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普查专项资金是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济普查宣传、人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报酬、手持电子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四条 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济普查资料准备,人员培训;
(二)经济普查宣传;
(三)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报酬;
(四)经济普查手持电子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
(五)经济普查移动终端数据流量费用;
(六)经济普查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五条 经济普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县统计局项目支出;同时, 经济普查专项资金对部分县区经济普查工作采取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统计局根据经济普查工作实际,负责提出经济普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 配合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经济普查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经济普查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配合县统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统计局根据年度确定的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认真理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项目预算目标。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助资金确定的项目内容建设, 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或需要暂缓实施的,必须报县统计局批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所需的相关运行费用, 加强监督和管理, 保证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 使项目在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
第四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县统计局负责跟踪项目总体情况。各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纳入普查目标责任书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统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县区统计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对未按期完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取消该单位今后资金申报资格。对截留、挪用、挤占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统计局加强普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县统计局是绩效评价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根据绩效目标,指导县各级普查机构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并组织开展绩效抽查评价,形成自评价总体报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借住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要求整改外,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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