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天水市委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县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及果品产业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及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各级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级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情况,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负责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国家、省、市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灭火工作。指导开展防灭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林业和草原建设的方针、政策建议;拟订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和草原行政应诉、听证及普法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基层单位党建工作具体事务、党员队伍管理、基层工作督查等工作职责。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管理;负责局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配、职称评定、劳动工资;负责局系统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系统老干部和退休职工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规划、计划;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项目、林业和草原产业项目及林业和草原对外开发项目立项、储备和申报工作;筹集和管理林业建设资金,并监督执行;牵头开展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批、核准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开展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财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林业和草原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培训行业财会人员,监督局系统财务运行。
(二)造林绿化股。负责拟订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政策、规程、标准、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及森林分类经营工作;负责全县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天然林资源保护、造林补贴等重点林业造林工程规划、计划编制、作业设计审批、指导督促实施并检查验收;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和管理。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乡(镇)林业和草原基层单位建设;指导全县森林旅游、林业科技推广、林木种苗建设、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灭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灭火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资源林政股(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分解和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下达,指导、监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组织起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林政稽查队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拟定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地方标准。办法、技术规程,并负责监督执行。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推进本部门“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办理经县政府公示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进驻政务大厅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相关股室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勘验、论证、审查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管理及发放工作。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及甘肃政务服务网站涉及事项审核加载工作,拟定政务服务事项经办规程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改革发展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
三、部门预算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一)全年收入
2021年收入预算1399.4万元,比2020年1361.6万元增加37.8万元,增加2.8%。原因是项目资金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69.4万元,比2020年1061.6万元增加7.8万元,增加的原因是项目预算资金增加。
(二)全年支出
2021年支出预算1399.4万元,比2020年1361.6万元增加37.8万元,增加2.8%。原因是项目资金增加。
1、基本支出
2021年基本支出1069.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50万元,公用经费19.4万元。比2020年预算1061.6增加7.8万元,增加0.7%,增加的主要原因项目资金增加。
2、项目支出
(1)项目支出增减情况
2021年项目支出330万元,比2020年预算增加3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古树名木普查项目经费增加。
(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农林水支出1399.4万元,比2020年1361.6万元增加37.8万元,增加2.8%。原因是项目资金增加。
(四)非税收入
2021年本部门计划征收0万元。
(无非税收入预算:2020年本单位无非税收入)。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0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2020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一)三公经费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7.38万元,与2020年2.88万元增加。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0 万元,比2020年预算增减0 万元。
2.公务接待费0.88万元,与2020年1.5万元减少0.62万元。原因是减少公务接待批次,压减公务接待金额。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
(二)培训费
培训费2万元。用于护林员及草管员的管护培训。
(三)会议费
会议费0万元。
(四)机关运行费
机关运行费19.4万元,与2020年预算19.6万元减少0.02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6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68.1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部门资产总额为1036.876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1036.8763万元。无形资产3元。
(三)部门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2021年预算中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6个。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预算单位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政府性基金:指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