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提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甘谷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
一、适用对象
准备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 , 其他组织 , 事业法人 , 社会组织法人的人员。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受理条件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承诺的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人员取消申请资格,已取得证件的撤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操作方式
在甘谷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签署姓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工作流程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甘谷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
一、告知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发证机关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事项名称
2.证明用途
3.设定证明的依据
4.证明的内容
5.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6.承诺的方式
7.承诺的效力
8.不实承诺的责任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
5.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6.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提交本人签字后和行政机关盖章后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发证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