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政办发〔2024〕42号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谷县2024年中央
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甘谷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甘谷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下达2024年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计划的通知》(甘供销〔2024〕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202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大局,以学习“千万工程”为引领,通过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绿色高效农业生产,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助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构建我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闭环运行,确保承接主体是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坚持市场化原则,把小农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充分尊重小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大力推广“供销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效益优势明显、农民满意的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优先支持集中连片开展服务,防止资金过于分散,单个服务主体服务面积应不少于1000亩。
(三)任务目标。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184万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小麦、玉米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环节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23000亩以上。
(四)项目服务区域。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区域覆盖安远镇、金山镇、八里湾镇、新兴镇、大庄镇、大石镇、礼辛镇、谢家湾乡小麦、玉米种植集中连片区域。
二、项目实施
(一)遴选实施主体
1.申报条件。由县供销联社遴选确定服务主体,服务主体须为供销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基层社(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包括在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且已实缴到位;二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五是主动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2.建立名录。按照服务主体申请、县供销联社实地考察、市供销社审定推荐、省供销社建库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优先支持资源整合能力突出、服务功能完备、生产托管能力较强的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入库。服务主体名录库信息与省农业农村厅共享,承担供销合作社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托管服务的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生产托管项目。
3.遴选程序。县供销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基层社自愿申报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申报时提交遴选资料,同时提交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3)。县供销联社对申报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必须已纳入省供销社实施主体名录库),报省市供销联社进行服务能力审查及备案。
(二)服务应达到四个方面标准。一是耕地:土壤种床深度≥25cm,残膜回收净度达到95%以上,达到土层虚实并存,地平土细状态;二是播种:选用适宜播种机具作业,小麦播种深度3—5cm,出苗率≥85%;三是防护:要做到药水肥配比科学,喷施均匀,统防到位;四是收获:小麦、玉米成熟适时进行机械收获,收获时损失率低于≤3%,玉米留茬平均高度不高于10cm。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由村集体组织有意愿的农户提出申请,确定作物种类、服务面积、服务环节,由服务主体参照《甘谷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附件5),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收费标准方式、质检验收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后,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作业。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原则上应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保留作业轨迹和数据,为作业面积核定、作业质量核验、补助资金发放等提供客观精准的数据支撑。在作业过程中填写作业确认单(附件4),每个环节结束后由作业手和农户签字确认,村集体审核,作业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区域所在地村和服务主体负责填写服务作业统计表(附件6)。全部服务作业完成后由服务主体按项目实施区域分乡镇填报服务作业情况汇总表(附件7),由服务主体填写服务项目补贴资金核算公示表(附件8),经村集体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核实签字确认,报县供销联社审核,作为确认补贴的依据。服务主体在每个环节服务都要建立服务台账,及时收集服务合同、服务图片、服务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凭证,确保作业真实性可查验。
3.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完成,服务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作业价格向服务主体支付作业服务费后,由服务主体向县供销联社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标准同县农业农村局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保持一致。县供销联社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多部门组成项目验收组,对每一个服务环节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验收,并填写服务情况抽验明细表(附件9),验收合格后,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汇总核算服务主体落实的托管服务面积,核定补助金额,并出具项目验收表(附件10),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并形成验收意见,同时将验收结果报市供销联社。要严格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验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发生。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服务环节未达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服务主体,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服务资格。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只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粮、棉、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按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兑付补助资金。托管服务面积计算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A=0.36(A1)+0.27(A2)+0.1(A3)+0.27(A4)(A为托管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补助资金,资金不得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单季农作物生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补助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的资金比例分别为60%、40%。接受托管服务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主体收取的单环节作业费用参照当地当年市场作业费用标准,不得哄抬价格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全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坚持以小农户受益确定补助方式,结合甘谷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补贴标准,2024年县供销合作社生产托管服务各环节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服务环节 |
市场均价(元/亩) |
农户补助金额 (元/亩) |
服务主体补助金额(元/亩) |
耕 |
100左右 |
14.4 |
9.6 |
种 |
100左右 |
14.4 |
9.6 |
防 |
20左右 |
3.6 |
2.4 |
收 |
100左右 |
15.6 |
10.4 |
合计 |
320左右 |
48 |
32 |
(三)补助方式。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重在引导培育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资金按照6:4比例分别补助给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协调作用,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试点项目验收完成后,服务主体按折算完成的托管服务面积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10元的标准支付居间服务费。
四、绩效管理
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3〕80号)精神,县供销联社要严格按要求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将绩效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项目完成后,县供销联社要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填写项目绩效自评表(附件12)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市供销社报送绩效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抓好试点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区域乡镇长组成的“甘谷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组织实施。同时成立由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技术指导小组,确保试点项目任务落实。县供销联社要切实担负起试点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业务培训。县供销联社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政策解读等服务保障;县供销联社要加强同省市供销联社协调沟通,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省委组织部主办的省级“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专题研讨班”和省供销社“基层社负责人培训示范班”,加大农化服务的政策解读和专业技术培训,消除业务盲点。
(三)严格项目监管。县供销联社要严格服务主体资格审查,掌握真实服务能力,择优遴选服务主体承接试点项目,从源头防范项目分包转包和弄虚作假等风险。要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整改。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服务标准确定、服务价格核算发布等方面的行业指导工作,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高效实施。
(四)注重宣传总结。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现实需要,县供销联社要站在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培育壮大为农服务“国家队”的高度组织实施好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公众号、小视频、印制发放小黄页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要加强探索创新,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切实引导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1.甘谷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甘谷县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3.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申报表
4.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作业确认单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6.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作业统计表
7.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作业情况汇总表
8.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补贴资金核算公示表
9.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
务试点项目服务情况抽验表
10.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验收表
11.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12.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县级)
附件1
甘谷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顺民 副县长
副组长:朱志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杜廷效 县财政局局长
汪鹏程 县供销联社主任
张维军 县农机中心主任
成 员:李振西 新兴镇镇长
廖东明 安远镇镇长
魏建军 金山镇镇长
董冬冬 大庄镇镇长
杨小亮 八里湾镇镇长
蒋东明 大石镇镇长
刘见斌 礼辛镇镇长
王云平 谢家湾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汪鹏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调度安排、统筹推进等工作。
附件2
甘谷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曲 涛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 涛 县供销联社党组成员、副主任
副组长:张小虎 县经管站站长、助理农经师
谢俊梅 县经管站高级农经师
成 员:王亚敏 县农业农村局规划股股长
丁喜明 县经管站农经师
张 妍 县经管站助理农经师
张 弩 县农业产业中心农艺师
王莉萍 县经管站农经师
牛军虎 县农技中心农艺师
邵霞玲 县农技中心农艺师
杨芳云 县经管站农经师
王转琴 县经管站农经师
蒋小彦 县经管站干部
王丽洁 县农技中心农艺师
项目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及业务干事
附件3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申报表
申报主体情况 |
单位名称 |
地址 |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类型(企业/ 基层社) |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供销合作社 实缴比例 |
||||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起始年度 |
自有农机数量(台/套) |
供销合作社 持股比例 |
||||
申报项目支持内容 |
全程托管面积(亩) |
具体作物类型及面积 |
||||
多环节托管折算面积(亩) |
具体作物类型、涉及环节及面积 |
|||||
合计面积 (亩) |
申请资金 (万元) |
|||||
申报主体 确认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 供销 合作 社推 荐意 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推荐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4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作业确认单
农户姓名 服务主体
作业时间 |
作业环节及面积 |
作业手签字 |
农户签字 |
是否满意 |
备注 |
|
环节 |
面积 |
|||||
耕 |
||||||
种 |
||||||
防 |
||||||
收 |
||||||
作业地块详细位置:
村委会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甲方(供销社全资或控股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
乙方(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农业农村生产托管服务:
序号 |
托管田块 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1. 机耕、机播、机防、机收全程 亩,市场单价 元,金额 元; 2.机耕 亩,市场单价 元,金额 元; 3.机播 亩,市场单价 元,金额 元; 4.机防 亩,市场单价 元,金额 元; 5.机收 亩,市场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作业服务费补贴标准:按补助标准服务价格执行。
2.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3.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2.甲方应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作业标准要求保证作业质量,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3.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4.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播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3.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村委会各执一份。
5.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方(村委会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统计表
镇 村(签章): 服务主体(签章):
序号 |
组别 |
农户(经营主体)姓名 |
农户(主体负责 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服务面积(亩) |
按系数折算面积 |
备注 |
|||
耕 |
种 |
防 |
收 |
|||||||
说明:本表由项目实施区域所在村根据服务情况填写,须经农户、经营主体、服务主体签字确认。
附件7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情况汇总表
服务主体:
序号 |
行政村名 |
服务农户(经营主体)户数(户) |
服务面积(亩) |
按系数折算面积 |
备注 |
|||
耕 |
种 |
防 |
收 |
|||||
全镇合计 |
||||||||
说明:本表由项目服务主体根据服务情况汇总,须经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盖章: 审核: 制表:
附件8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补贴资金核算公示表
服务主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作业服务地点 |
实际作业类别及作业量(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资金分配(元) |
|||||||
耕 |
种 |
防 |
收 |
耕 |
种 |
防 |
收 |
服务主体 |
农户 |
|||
注:此表由服务主体填写,项目资金按照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或小农户进行补助。
村集体复核(签字盖章): 乡镇政府(盖章):
附件9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服务情况抽验明细表
服务主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抽验对象情况 |
抽验情况 |
备注 |
|||||||||
农户(主 体)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作业类别及作业量(亩) |
抽验核对面积(亩) |
完成比例 (%) |
是否 满意 |
农户签字 |
|||||
耕 |
种 |
防 |
收 |
|||||||||
备注:此表由县供销社以村为单位抽验填写。
抽验人员签字:
附件10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
服务主体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服务作业地点 |
||||||||
核 定 补 助 作 物 及 作 业 量 |
服务作业量 |
|||||||
作业类别 |
耕 |
种 |
防 |
收 |
合计/折算合计 |
|||
作物面积(亩) |
||||||||
核定补贴 金额(元) |
||||||||
资金分配(元) |
农户 |
服务主体 |
||||||
村集体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镇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供销联社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1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转移支付名称 |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专项实施期 |
2024年度 |
|
省财政部门 |
甘肃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184 |
||
其中:中央补助 |
184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完成农业生产托管面积2.3万亩,引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完成农业生产托管 面积(万亩) |
≥2.3 |
|
质量指标 |
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 |
≥6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
明显提升 |
|
生态效益指标 |
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 |
≥2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小农户或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满意度(%) |
≥85 |
|
附件12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绩效自评表(县级)
考核指标 |
评分依据 |
标准分值 |
自评分值 |
审核得分 |
备注 |
(一)制定方案 (20分) |
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
20 |
|||
(二)组织实施 (50分) |
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的情况。 |
15 |
|||
开展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的情况。 |
10 |
||||
遴选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情况和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情况。 |
10 |
||||
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等 规范性制度的情况。 |
5 |
||||
按照印发的工作方案及时向服务主体或农户拨付补助经费的情况。 |
10 |
||||
(三)项目绩效 (30分) |
生产托管面积:项目实施县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任务完成率,100%完成 得10分,100%以下按比例扣分。 |
10 |
|||
项目服务对象: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补助服务于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 管,达到60%得10分,60%以下的酌情扣分。 |
10 |
||||
考核指标 |
评分依据 |
标准分值 |
自评分值 |
审核得分 |
备注 |
(三)项目绩效 (30分) |
农户满意情况:农户满意度是否达到85%以上,是否存在集体信访和投诉举报情况,85%以下的酌情扣分。 |
10 |
|||
(四)创新工作 (20分) |
农业生产托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做法得到领导肯定,经验做法在全国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推广交流。 |
10 |
|||
落实试点项目工作经费。 |
5 |
||||
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与村集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情况。 |
5 |
||||
(五)负面事件 (20分) |
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资金沉淀。 |
-5 |
|||
违规使用资金、截留、挪用资金。 |
-5 |
||||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 |
-10 |
||||
合计 |
满分 |
120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