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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限期缴纳城市配套费的行政决定书

索引号:ggxzfhcxjsj/2026-00014 时间:2026-04-01 来源: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责令限期缴纳城市配套费的行政决定书


甘肃雄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甘谷县县城西环路东侧原部队用地的雄飞·像山明珠项目于2015年6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0680.39㎡。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40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甘谷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980号)文件的规定,甘谷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雄飞·像山明珠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27215.60元(大写:捌拾贰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陆角),截至目前,你公司仅于2015年10月10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尚欠627215.60元(大写:陆拾贰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陆角)未缴纳。

现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并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谷县支行足额缴纳尚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27215.6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甘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41


  
附件【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限期缴纳城市配套费的行政决定书—雄飞像山明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