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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商品房预售许可办事指南

索引号:20230418-184254-446 时间:2021-05-08 来源: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部分:

  一、类别:行政许可

  二、承办机构:甘谷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市场股)

  三、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4.《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时向购买人出示。

  四、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准,提出核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以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以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追责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给企业或群众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一次性告知资料: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二部分:

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申办主体

法人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预售项目投入资金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商品房预售方案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规划总平图及分户平面图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施工进度证明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工程施工合同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工程监理合同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表格下载

  该事项无示例表格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附件:
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甘谷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xls
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甘谷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