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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ggxrlzyhshbzj/2025-00096 时间:2025-09-16 来源: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

为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特制定《甘肃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甘肃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3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步伐,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为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包括创业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经营实体。创业服务类是指基础建设和服务项目健全完善,为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入乡创新创业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在全省返乡创业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各类企业、基地等经营实体;生产经营类是指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充分结合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强,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人社厅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并予以重点扶持;各市(州)人社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监管,并负责本市(州)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复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并开展现场考察、初审推荐。

第四条 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在地域分布上要体现差异化,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农村地区的返乡创业基地适度放宽申报条件并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除符合上述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应有良好的持续发展前景,具有独立的企业、事业或民办社会组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与基地相匹配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经营时间2年以上。

(二)创业服务类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返乡人员创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创业服务类基地生产经营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经营场地要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认定之日算起);入驻创业实体20家以上,且由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创办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不少于50%;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00人以上;创业实体中40%以上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放宽至生产经营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200人以上

(四)生产经营类基地由本县(市、区)户籍返乡农民工创建并担任法人;生产经营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经营场地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认定之日算起);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60人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放宽条件至生产经营厂房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稳定吸纳就业人员40人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五)符合国家、省上和当地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土地、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需向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服务类示范基地

1.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能反映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情况的材料;

5.入驻企业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入驻企业与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7.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 2000 字,可附照片);

8.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生产经营类示范基地

1.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经营主体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能反映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情况的材料;

5.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 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开展时间根据省人社厅相关通知为准。各县区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将初审推荐意见报市(州)人社局,由市(州)人社局负责开展复审。市(州)人社局将复审推荐意见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根据审查情况,研究确定认定结果,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由省人社厅认定公布。

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可相应开展市(州)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批,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市(州)人社局开展,重点从基地运营管理、创业带动就业、经济社会效益、扶持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对评估通过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予以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创业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条 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人社局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评估情况报告省人社厅。

第十一条 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宜,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市(州)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备案。

第五章 扶持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在申报国家资金扶持及申报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方面,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1〕65号)有关规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基地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网络建设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并按规定做好扶持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