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内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企业缓缴期间,各企业要进行正常每月核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只缓缴单位部分费用,个人部分费用正常每月核定每月缴费)。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办理退休、转移时企业要按规定补齐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联系电话:0938-5621579
甘谷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14日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1667377057168451 时间:2022-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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