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
近期,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规和省市人社部门有关要求,我局对2017年12月底以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且尚未进行生存认证的暂停发放人员开展专项清理行动,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人员无法联系(见附表),致使后续待遇无法发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已死亡的,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请直系亲属及时来我局社保中心办理丧葬抚恤费和个人账户余额清退事宜。如涉及冒领养老金的,按要求及时返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对逾期不返还的将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处置: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行为。
2、未及时进行生存认证的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请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我局一楼大厅认证窗口登记核实身份信息,然后按要求进行认证。同时,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前来登记核实身份信息的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请本人或家属主动与我局社保中心联系,我局社保中心将派专人上门进行身份核实并帮助认证。
3、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未前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和个人账户余额清退事宜的,以及未前来登记核实身份信息和认证的退休人员。逾期将不再受理以上相关社保业务。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938-5621579
甘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8日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