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的
通 告
近期,人社部、省市人社部门与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信息比对核实,发现存在部分违法领取社保待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为加强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严防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领取社保基金行为的发生,即日起,请各违法冒领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归还违法违规领取资金。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指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领取待遇人员已经去世,其亲属或法定继承人未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养老金,请参保人亲属或法定继承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清退冒领养老金,并根据企业(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类型携带相关资料分别到人社局社保经办窗口、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社保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的,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六、认证时限超过6个月,没有进行待遇资格认证,我们已暂停发放养老金,请未认证人员及时按期通过“甘肃人社”进行认证,对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自主认证的,本人向人社局社保经办窗口、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申请进行强制认证或上门认证,确保社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七、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八、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鼓励监督举报
请用人单位,违法领取社保待遇本人、去世人员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立即主动清退冒领养老金,自本通过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之后仍不清退者,我们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精神,对相关责任人联合公安部门惩戒;按照《中共甘谷县委办公室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治理“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4〕16号)精神,提请组织、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938-5621307
0938-5621579
0938-5631155
甘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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