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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后果有多严重,你知道吗?

索引号:20230508-101419-569 时间:2021-09-14 来源:县人社局   
 

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典型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缴费和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2)伪造变造职工档案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记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3)伪造变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4)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5)篡改死亡时间、延长生存时间,骗取养老待遇;
      (6)冒用他人档案材料参保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7)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是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二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的,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是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
      四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8)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其直系亲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仍在冒领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9)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冒领该待遇享受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10)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一是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就业或参军的;三是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是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是死亡的;六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11)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后果呢?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5.《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会被列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名单。
特 别 提 醒

      1.故意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是欺诈行为,如果家属去世,请您尽快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主动退回多领的养老金。
      2.如您发现有冒领养老金,可以当面、电话以及其他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举报骗取养老金的不法行为!我们将严格保密您的所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