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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公安局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20230516-110902-993 时间:2023-01-15 来源:甘谷县公安局   
 

  甘谷县公安局关于

  2023年春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改善城区空气和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3年春节期间甘谷县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区规划区范围(东至永宁路,西至天定高速公路辅道,南至南环路,北至新兴镇政府)为禁止燃放区。

  二、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23年1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 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

  三、指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南滨河路渭河河堤(伟业石化加油站以东至甘谷县公安局以西,佳兴燃气加气站以西至万象城以东)。

  北滨河路渭河河堤(冀城渭河大桥以西至新城渭河大桥以东,华恒国际酒店以西至新建县医院以东)。

  四、禁止和限制燃放期限及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天候、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品,城区指定燃放区域内限制燃放时间为每晚10时至次日6时。

  五、燃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等场所承办宴席、婚庆等活动时可以燃放电子鞭炮。

  六、法律责任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违规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谷县公安局

  202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