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有序、畅通,持续推进省级文明县创建各项工作走深走实,逐步解决城区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和停车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兹定于2022年4月28日起启用新城南路停车场(原药材公司院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新城南路停车场启用后,按照《天水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意见》(天发改收费〔2015〕39号)和《甘谷县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社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施方案》(谷政办发〔2022〕30号)文件精神执行收费;
2.4月29日起,新城南路(康庄十字至县医院)原有路内停车泊位一律取缔,全段禁停;
3.凡本通告明确禁停区域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十项,处以100元罚款;
4.凡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划定区域内,务必按车头朝外依次有序停放,凡不按规定停放的,按未在规定地点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处以3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通告规定,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如有违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特此通告
甘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4月21日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