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出租房屋房主:
您好!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各类出租房屋也大幅增多。为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外来人员日益增长的需求,确保各类出租房屋治安环境,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房产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告辖区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同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到辖区派出所重新办理登记。
三、房屋出租人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承租人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隐患的,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整改。
四、房屋出租人定期对出租房屋检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
五、将房屋委托给其他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出租房屋房主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谷县公安局
2024年3月18日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