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现行《天水市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6月27日发布。为完善全市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
国家实施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当前,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质量和数量都不高,不能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激发各类科技成果高效产出和有效转化。本次修订中,总体与之前《办法》保持一致,主要变化是适当放宽了成果登记的条件、对办理登记的成果增加了转移转化和产生经济效益的定性要求,目的是为了引导各类应用技术类成果积极转化。
(二)进一步规范成果登记的范围和流程
现行《办法》中对成果登记的范围没有分类明确。此次修订中,按照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软科学类对成果进行明确分类,使科研人员办理登记时能更准确、更清晰地填报资料。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部分企业产生的符合登记条件的成果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化关系推荐至市科技局登记,简化登记材料,实行科研项目始、终两端管理,不再要求提供执行过程中各类资料、材料。
(三)进一步明确登记的主体责任
针对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中经常出现非正常办理登记和多单位合作项目成果登记混乱的情况,此次修订中,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对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及存在将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或拼凑打包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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