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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ggxkxjsj/2024-00074 时间:2024-11-08 来源:甘谷县科技局   
 
甘谷县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甘谷县科技局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事项类型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层级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行政处罚县科技局科技行政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县科技局科技行政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县科技局科技行政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提供技术不真实、不完整,买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中介方不守诚信等。行政处罚县科技局科技行政县级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交易信息发布和技术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三)负责技术市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中介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


5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行政处罚县科技局科技行政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管理、统筹协调和目标考核。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行政处罚县科技局科技行政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宣传贯彻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