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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20230420-174809-738 时间:2017-10-19 来源: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落实。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规划实施的大型跨流域调水重点项目惠及4市8县259万多群众。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包括大庄工程、礼辛工程和城区工程3个项目,以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供水范围涉及甘谷县大像山、六峰、新兴、安远、大石、礼辛、谢家湾、磐安、八里湾、金山、大庄、西坪等12个乡镇和秦安县显清河以西叶堡、西川、郭嘉、王窑、王甫、魏店等6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规划受益人口约98.65万人。工程估算总投资9亿元。

    实施引洮供水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对解决县域内城乡居民饮水困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助推甘谷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城乡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发改农经2016114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引洮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征地搬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建筑物依法搬迁,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引洮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大庄工程和礼辛工程计划新建调蓄水库2座、水厂2座、高位水池6座、加压泵站5座,新建供水管线79.134km。大庄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大庄、八里湾、安远3个乡镇,占地面积约 1084.7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651.3亩,临时占地面积约433.4亩。礼辛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礼辛、大石、安远、新兴、谢家湾5个乡镇,占地面积约1691.38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311.02亩,临时占地面积约1380.36亩。

引洮供水二期配套甘谷县城区供水工程从天水市城区引洮管线马务沟口预留分水口取水,在马务沟口西侧新建水厂1座(包括净水间、清水池、变配电室及送水泵房、回流调节池、综合办公楼等),新建各类管线全长20.5km。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大像山、新兴、六峰3个镇,永久占地面积约61.0亩,临时占地面积约120.0亩。

永久占地包括管线镇墩、支墩、排气阀及检修井等。

     二、征收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文件执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为确保征地搬迁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进行,由县水务局、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水务甘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乡镇及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征地搬迁的丈量、公示、补偿工作,真正做到阳光操作。

    (三)补偿到户原则:补偿资金以户为单位结算。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及补偿方案,所有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户,不截留、不挪用。

     三、征收时限

    自2017年10月20日开始至2018年5月20日结束。

    四、征收实施步骤

    相关乡镇要组建成立本乡镇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乡镇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乡(镇)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成员从县国土局、林业局及乡镇工作人员中抽调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须报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征收工作步骤分为宣传动员、丈量登记 、计算核实、资金拨付、附着物清除、检查验收六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各乡镇领导小组要加对征迁工作的宣传引导。加强政策法规和引洮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征地搬迁工作重大意义的宣传,使征迁区域内群众及时了解征迁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征迁工作。

    (二)丈量登记。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采取现场逐块逐户丈量、清点、登记的方式。工程建设征地后形成的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0.2亩以内,边角地、夹心地面积较大的要保证通路通水。

    (三)计算核实。丈量登记结束后由本乡镇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计、核算、汇总,并对核算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间无争议的,由村委、所属乡镇、县国土局、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字认可。

    (四)资金拨付。各乡镇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向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征地搬迁补偿款申请资料,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审核的申请资料,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各乡镇要及时将补偿款拨付到户,不能截留、挪用

    (五)附着物清除。资金拨付完成后,由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相关乡镇配合,对地面附着物按要求进行清理。

    (六)检查验收。地上附着物全部清除完毕后,由县征地搬迁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进行清除。

     五、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大像山镇、新兴镇、礼辛镇、安远镇、大石镇、谢家湾乡、八里湾镇、大庄镇、六峰镇、金山镇、西坪镇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搬迁工作方案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宣传及政策解释工作;对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及丈量、登记、造册;负责用地报批资料中相关资料的确认、整理、上报和征地搬迁资金的拨付工作。

    (二)县国土局。按照征地工作范围、政策措施、补偿标准,细化分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征转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协调乡镇做好实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登记等工作,协调、监督征地补偿资金的申请、划拨和兑现;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县财政局。监督和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四)县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供热等与供水管道交叉问题的解决。

    (五)县水务局。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处理项目区内的农村人饮管道与该工程管道的交叉问题。

    (六)县林业局。负责办理国有林、集体林、退耕还林地征用的审批手续等相关事宜。

    (七)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征地搬迁工作中的治安保卫、交通疏导、纠纷调处等维稳工作。

    (八)县交通局。负责交叉(跨公路)问题的处理,办理县、乡道路征用、占用的审批手续等相关事宜。

    (九)县规划局。负责做好沿线规划区内供电、移动、电信、联通迁移杆线重设的规划工作;负责办理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手续。

    (十)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来信来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十一)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办理征迁过程中涉及税务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等相关事宜。

    (十二)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及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十三)县环保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及单位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十四)县水保局。负责监督项目区内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架设工程项目所需的供电线路及设施;迁移影响施工的杆线设施。

    (十六)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积极配合县政府、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加快工程项目区域内影响施工的各类杆线的迁移工作。

    (十)甘谷县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及解决征地安置补偿所需的资金,根据征地进度审核并拨付征地资金。具体负责征地搬迁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的开展。

    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执行,根据甘谷县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城区规划区各类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市场指导价格的通知》(谷价发20179号)《关于公布2017年度农村地区各类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市场指导价格的通知》(谷价发201733号)文件,确定以下补偿标准:

    1.永久性征地:渭河沿岸水浇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7.5万元/亩;散渡河、清溪河沿岸的水浇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5.5万元/亩;山旱地(水平梯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3.8万元/亩;山坡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2.5万元/亩;荒滩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0万元/亩;非法占用的土地一概不予补偿。

    2.临时性用地:由现场施工单位和乡镇签订临时性用地协议,工程建设期限2年,补偿时按照统一年产值,用2年补4年的标准执行。年产值为:Ⅰ类水浇地3015元/亩;Ⅱ类水浇地2695元/亩;Ⅱ类山旱地(水平梯田)1349元/亩;Ⅲ类水浇地2009元/亩;Ⅲ类山旱地(水平梯田)1229元/亩;Ⅳ类山旱地(水平梯田)1181元/亩;非法占用的土地一概不予补偿。

    3.青苗和地面附着物据实登记(套种的,以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进行登记),如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指导价格目录外的经济作物,如有争议,由评估公司依法评估作价,严格执行。

    4.对通过土地流转从事种养业的征收对象,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归实际投入人所有,永久占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归土地原承包户所有。

    5.原为水浇地因项目征地致使无法灌溉的,按相邻地价的80%给予补偿。无法通水、通路的土地,由建设单位和当地国土部门共同确认,按相邻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土地权属不变,补偿费用从征地补偿资金中列支。

    6.复垦标准。土地使用后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乡镇签订协议,并由国土资源局监证,每亩缴纳 4000元土地复垦保证金。使用到期后,由施工单位复垦,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水保局、环保局、相关乡镇、村委会和土地承包使用人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否则用保证金复垦,不再退回保证金;无法复垦的,按永久用地的补偿标准由施工单位补偿,土地权属不变。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为确保县政府决定引洮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征地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引洮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征地搬迁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征地搬迁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分工负责,通力协作,遇到困难不畏缩,碰到问题不回避,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开展。

    二是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评估过程公开公正,公证处全程参与公证,评估补偿结果公示的工作制度。要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是严明纪律。所有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纪律,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处理。要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方法,决不能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良好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四是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深入宣传引洮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征地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认识提高到改善民生实事、造福子孙后代上来。要畅通信息发布渠道,把征地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时限等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广泛深入宣传,消除群众疑虑,争取群众支持,营造全社会携手建设引洮供水工程甘谷段征地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由引洮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征地搬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引洮二期配套甘谷县城乡供水工程征地搬迁协调领           
导小组人员名单

      2.《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文件

      3.城区规划区各类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4.农村地区各类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