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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ggxrmzf/2025-00782 时间:2025-11-24 来源:   
 

政发〔202580


甘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25〕48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25〕2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全县行政区划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普查职责。成立甘谷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组织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县财政局负责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县统计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动员,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普查工作的实施。

(二)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数据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