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划定甘谷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关于划定甘谷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为切实加强已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划定甘谷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是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间距确定。
三、甘谷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为
(一)城镇排水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外壁2米范围内的区域。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项目建设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提出管线保护范围要求,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二)污水处理厂及出水管和排放口、雨污泵站、防汛应急排放口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为围墙、护栏、警告牌、保护线以内的区域。雨水传输滞蓄调蓄排放等海绵城市设施的保护范围为护栏、警告牌、保护线以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四、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餐饮油烟;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破环、影响运行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示期:2020年8月27日起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938-5621465
甘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7日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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