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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车场街片区城市改造项目房屋(楼房)征收决定的公告

索引号:20230427-152949-392 时间:2019-05-20 来源:甘谷县人民政府   
 
甘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车场街片区城市改造
项目房屋(楼房)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对车场街片区城市改造项目房屋(楼房)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改善车场街片区住户的居住条件,完善该片区城市基础设施。
    二、征收范围
    东至车场街;西至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南至油墨商店;北至通广渠(具体以被征收范围红线图内虚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的主体、部门、实施单位及配合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甘谷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甘谷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甘谷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房屋征收配合单位:甘谷县自然资源局、甘谷县司法局、甘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甘谷县农业农村局、甘谷县林业和草原局、甘谷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甘谷县 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大像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结束。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甘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angu.gov.cn)。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它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抢修乱建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甘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特此公告
   
http://www.gangu.gov.cn/xxgk/uploadfile/2019/0520/20190520102553127.doc
 
 

                          甘谷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