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网约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一、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2.在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网络载体实施“互联网+非法营运”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3.利用“顺风车”、“网约车”等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私家车;
4.利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在县医院、中医院从事非法经营的“黑救护”车辆。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
1.未取得营运资质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
2.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布“车找人、人找车”、组客、拼客等非法营运信息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超越道路运输许可事项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5.拒绝接受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的;
6.阻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聚众闹事、围攻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
7.严禁公职人员参与机动车非法营运。
有以上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阻挠、妨碍公务的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举报方式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打击非法“网约车”专项整治行动,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不乘坐“黑车”,踊跃举报非法营运车辆问题线索,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举报电话:0938--5621834。
特此通告
甘谷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2020年6月23日

甘公网安备620523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