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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索引号:20230421-143527-145 时间:2016-01-07 来源: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构建门类齐全、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综合档案资源体系,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源,保障档案资源有序向县档案馆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甘肃省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档案馆属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各乡镇、县直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和30年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统称为档案)。各乡镇、县直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应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
 
收集范围
 
  第三条  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具有永久和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
  1.各乡镇;
  2.县委及其所属各部门;
  3.县人大办公室;
  4.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5.县政协办公室;
  6.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7.县级各民主党派机关;
  8.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文联、县残联等人民团体;
  9.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10省、市属驻县单位;
  11.以上1—10项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
  12.撤销的县级机关、团体,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县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依法接收和征集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各界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及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
  1.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国际友人在甘谷开展巡视、调研、慰问、访问等活动;
  2.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公益活动;
  3.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4.重大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
  5.本行政区域内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具有一定名望、影响并在某一领域具有独创、艺术传承、专利的甘谷籍或在甘谷工作生活过的知名人士,包括其讲话、题词、信函、自传、日记、回忆录、通讯录、演讲稿、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照片、录音、录像,受表彰、奖励、命名的奖状、奖牌、证书、奖章、奖杯、锦旗等实物以及申报、审批、报道的材料等;
  6.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中共天水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等称号的人物,包括个人受表彰、奖励、命名的相关奖状、奖牌、证书、奖章、奖杯、锦旗等实物以及申报、审批、报道的材料等;
  7.县级组织、人社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已故干部和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
  8.人口、水利、经济、教育、国土资源等经济社会普查档案;
  9.社会保险、移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信访、农产品质量安全、保健食品登记、会计、农村税费改革、林权登记、土地确权、婚姻、新闻宣传报道等专业档案。
  第五条  依法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下列组织机构和人物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1.各级中共党组织、革命政权组织、地方武装和革命群众组织;
  2.历代甘谷地方政权组织以及其他机构、社会组织;
  3.在某方面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物、家族。
  第六条  依法收集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史料。如简报、通讯、大事记、专题史料、史志、年鉴、地图、手册、图片、照片集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资料、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地方志和各种族谱、家谱等。
  第七条  经协商同意,收集、代存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八条  接收和征集以下所列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书、照片、音像、实物、艺术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1.文书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与之相对应的电子档案;
  2.基建、科研项目等专业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及其电子版本;
  3.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和数码照片;
  4.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和音、视频光盘;
  5.实物档案,包括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互赠的纪念品,全县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各单位获得的县级以上的综合性荣誉奖品、证书、宣传纪念品等实物原件;
  6.艺术档案,包括书法、绘画、雕塑、摄影等。
  第九条  在档案收集工作中应高度重视涉及民生内容档案资料的征集。
  第十条  必要时应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整理移交
 
  第十一条  凡接收和征集进管的档案,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整理:
  1.文书档案:(1)以案卷为单位立卷归档的,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507-88)整理编目。(2)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的,按照《甘肃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甘档发[2002]16号)整理编目。
  2.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整理编目。
  3.会计档案按照《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办[2003]11号)和《甘肃省会计档案卷皮、卷盒、备考表、目录表格标准及填写规范》(甘财办[2003]12号)整理编目。
  4.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数码照片和胶片)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整理编目。
  5.录音录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整理编目。
  6.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整理编目。
  7.实物档案(包括印章和各种公务活动礼品及各部门获得的省级以上的综合性荣誉奖品、证书、宣传纪念品等实物原件),依据实际情况逐件编目登记。
  8.其他各种专业档案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整理编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档案移交前,应对纸质档案逐卷(件)进行鉴定,向县档案馆提出档案开放和限制利用意见;对电子档案逐件按相对应纸质档案进行密级标识,没有密级的按内部、公开两个等次标识。
  第十三条  凡接收进馆的档案,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移交:
  1.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正确划定保管期限;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一个立档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分散;应对移交文件完成全文扫描,形成电子档案,随同纸质档案同步进馆。
  2.交接档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全宗卷,编制档案移交目录(2002年以前档案编制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2002年及以后档案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全宗说明(包括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移交档案内容和档案鉴定开放意见)各一式三份及机读目录(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以《甘肃省综合档案馆文书档案机读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甘档发[2012]89号为准),随同档案一起移交进馆。
  3.在移交档案前,县档案馆按照相关档案整理规范和标准检查验收,审核同意后,才能移交进馆,具体移交日期由双方商定。
  4.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经办人共同签名并加盖公章,各存一份,以作凭证。
  第十四条  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应按规定时限向县档案馆移交:
  1.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纸质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相关的照片档案、电子档案等随纸质档案一同移交。
  2.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自活动、事件结束后4个月内移交完毕;
  3.建国前档案可随时移交;
  4.撤销机构的档案,自机构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
  5.因单位保管条件恶劣,有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损毁的,可以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移交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
  6.社会组强、集体和民营企业等其他单位及个人档案的接收时间可参照党政机关档案接收时间确定或协商确定;
  7.法律法规对接收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等单位及个人移交档案,由档案所有者提供线索,县档案馆鉴定价值,确定是否收集。收集进馆的档案由县档案馆向档案移交人颁发收藏证书。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在档案收集移交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将建议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1.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2.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按期向本馆移交档案的;
  3.向本馆捐赠重要档案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不按期向本馆移交档案的;
  2.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非法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档案局(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