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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辣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索引号:20230421-143525-881 时间:2016-0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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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甘谷辣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甘谷辣椒生产经营秩序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甘谷辣椒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甘谷辣椒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谷辣椒是指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03号公告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主要指本县13个乡镇)和质量技术要求的辣椒。
第三条 从事甘谷辣椒生产、销售和甘谷辣椒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甘谷辣椒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为甘谷辣椒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甘谷辣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县农业、供销等相关单位和辣椒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甘谷辣椒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质监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下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推广、申请、初审、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统一受理专用标志使用单位的申请和初审,并组织上报;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并将印制数量登记备案;
(四)组织对专用标志申请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产地审核;
(五)负责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统计及资料档案的管理;
(六)组织农业、供销等相关单位对专用标志使用者和种植农户的培训指导工作。
(七)负责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事务,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八条 甘谷辣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图案及“甘谷辣椒”产品名称组成,属于质量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生产者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甘谷辣椒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的辣椒;
(二)辣椒的品种、种苗繁育、立地条件、栽培管理、采收和贮藏、质量特色符合甘谷辣椒的质量技术标准;
(三)实行从施肥、施药到采收以及制作、贮存等过程的质量跟踪和可溯源管理;
(四)建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两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五)具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甘谷辣椒质量检验报告;
(六)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甘谷辣椒生产者,可向县质监局提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法人身份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介绍(包括原材料);
(四)乡镇政府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甘谷辣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特定地域的有关证明;县农业局和县供销社分别加注审核意见。
(五)省质监局指定的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甘谷辣椒专用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甘谷辣椒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报县质监局初审;
(二)县质监局将初审合格的资料上报市质监局审核;
(三)省质监局对审核通过的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
(五)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即可使用甘谷辣椒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溯源体系。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甘谷辣椒生产者,应当在所生产的甘谷辣椒包装标识显著位置标明“甘谷辣椒”名称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的规格、式样必须符合《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专用标志可采用加贴(或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采用数码防伪技术印制,印制企业必须对其防伪资质、标志图案进行审查合格,凭审批备案表方能给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印制“甘谷辣椒”名称及专用标志,并由县质监局监督管理,将印制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备案。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的专用标志由县质监局统一订购,统一管理。专用标志由生产者按实际产量按批申请,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甘谷辣椒专用标志的使用人,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务必将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所需的专用标志规格、数量报县质监局。
第十八条 使用人在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甘谷辣椒专用标志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买卖、冒用、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及名称。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标识、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二十条 县质监局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申请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现场产地审核,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质监局应组织完善甘谷辣椒综合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保护产品质量特色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依法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保护甘谷辣椒质量信誉和生产者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县质监局对甘谷辣椒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以下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产品名称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三)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四)对原材料实行进厂监督检验,以保证生产者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五)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防止生产者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六)对质量等级、产品进行监控,防止生产者随意改变等级标准和超额生产;
(七)对包装标识和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质监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在二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二)产品质量经监督检查连续二次不合格的;
(三)在甘谷辣椒保护范围以外生产、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擅自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
(五)擅自印制专用标志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注销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甘谷辣椒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用甘谷辣椒专用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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